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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起诉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商标侵权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等四被告恶意侵权成立,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判决向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赔偿万人民币。此案是小家电行业迄今为止判赔数额较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之一。
根据判决书内容显示: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燃气灶和店铺中使用含有“志高电气”、“志高厨电”的商业标识和企业名称,停止在抽油烟机、电热水器、集成灶上使用含有“志高厨电”的商业标识和企业名称,停止在燃气热水器、消毒柜、净水器上使用企业名称,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含“志高”的企业名称;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赔偿其他损失30余万元,同时在权威媒体新浪网站及《南方日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发布声明,消除原告志高的负面影响。
中国小家电市场已经经历了漫长的酝酿期,随着外部需求环境和产业内部转型升级,将逐渐爆发出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增长空间。据奥维云网发布的总数据显示,年小家电包括电饭煲等七个品类销量同比增长14.9%,远超销额增速,仍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多年来,小家电市场这块“蛋糕”让众多商家趋之若鹜,市场从早期的无序竞争到逐步的规范化,同时,国家频频出台的系列知识产权规定及保护制度,也为整个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本判决书给企图通过假冒、侵权等方式搭名牌产品便车家电企业敲响了警钟。
附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民初号
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博,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玮,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盛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盛云洲,男,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孙红,女,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进,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芳,广东德而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金通诚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宋军,总经理。
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志高空调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志高电气公司)、被告盛云洲、被告孙红、被告北京金通诚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通诚信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志高空调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博,被告孙红及其与被告中山志高电气公司、被告盛云洲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金通诚信商贸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志高空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志高”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立即停止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抽油烟机、消毒柜、净水器、电热水器、集成灶商品上使用含有“志高”“志高电气”、“志高厨电”的商业标志及企业名称,停止在店铺以及 判 长 王 蒙
审 判 员 梁 良
审 判 员 郑宇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伊合
书 记 员 孙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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