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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这些外卖店被盯上了将被处于最低5万元

发布时间:2017-6-13 13:45:29   点击数:

网上订餐

已成为如今不少消费者就餐的

首选方式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否则,将处最低5万元罚款。

记者

采访

记者登录本市一家外卖网络平台进行搜索,发现提供外卖服务的商家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为实体餐饮店,增开了外卖服务。

一类则只做外卖,店名多为某某外卖,店铺地址也多在某小区或家属院。

记者暗访

记者随机找到了一家位于樊城新华路上的外卖商家,对方虽然有一个临街的门面,但店里只有一个前台和后厨,这家店只能外送,不能在店内就餐。

这家卖盒饭的网店,虽然地方小,但已经按照要求办理了相关证件。

记者暗访

而另一家位于春园路的外卖商家更为隐蔽,由于记者无法找到商家所提供的地址,商家也拒绝上门,最终只能通过外送的方式取到了餐品,也没能看到这家店是否证照齐全。

春园路外卖店老板:

因为我们之前厨房太小,搞那个搞不了,现在的厨房我们配置还蛮大,两个厨师,一个专职配菜,两个打杂,我们自己配送,有七八个配送员,就这样的。

图片来自网络

“网约餐”商家需有店、有证

对此,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没有限制商家必须具备可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而此次网络餐饮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做出强制要求。但法律人士指出,不管能否提供到店就餐的服务,餐饮经营者都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证照。

律师

因为如果没有实体存在的话,在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就存在盲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追责的时候,将很难追责到位。

第三方平台负有抽查责任

意见稿明确,网络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职责,要求平台必须对餐饮服务商家进行实地审查,签订协议,并在平台公示其相关证照,还要对商家的网络餐饮经营活动进行抽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第三方平台也不能“袖手旁观”。

律师

一旦经营者出现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而网络第三方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资料,消费者是可以要求网络第三方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网络第三方可以在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再向餐饮经营者追偿。

从记者采访的情况看,本市从事网络餐饮的商家,没有办证的,甚至没有开实体店的,应该都不是个例,甚至已经办了证的商店,餐饮卫生情况是否合规,仅靠消费者也无法了解。

说说

互联网+餐饮是个新业态,涉及网络平台、商家、送餐员、消费者等方方面面,没有现成的法规条例可供参照。但毫无疑问,其巨大的市场和消费人群,已经在倒逼相关部门必须把这一行业重视起来。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做好网络餐饮这道大餐。

记者:李文静

编辑: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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